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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警示牌”不是“免责牌”

来源:未知 时间:2018-01-18 10:37

一个月前,浙江杭州市民高先生去某星级宾馆参加一位晚辈的婚礼,在经过宾馆大堂盥洗间门口时,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,导致右脚踝关节骨裂、右手韧带损伤等。这一伤害致使高先生支付了近万元的治疗费用。高先生几次向宾馆索赔,但宾馆却以其已经在盥洗间门口设有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牌为由,拒绝其要求。

  宾馆设了警示牌就能免责吗?

  答案是否定的。

  最高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“安保义务”是包括宾馆在内的经营性社会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。这家宾馆虽然在盥洗间门口设立了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牌,但由于其未对地面湿滑的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,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这就是说,宾馆、商场、超市等经营性社会主体,不能因为设立了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牌,就可以放任地面湿滑。同时还必须指出,可能由于商家对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重视不足,对事件的发生存有相应过失,对损害结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